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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20 條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將術科測試相關資料於測試十四日前通知報檢人。
但術科測試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因現行實務郵務於假日均不送件,另因招領及郵務作業期程可能延誤,致影響實際寄
達時間,縮短報檢人安排行程之時間。為能使報檢人提早知悉術科測試時間並及早安
排相關事務,爰酌修本條通知期限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