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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實驗室認證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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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認可實驗室接受事業單位委託分析,應於每半年度 (一至六月及七
      至十二月) 填載分析樣本報告表 (格式二) 函送本會備查;其陳報
      日期為該半年度後一個月內為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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