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雇主 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勞工 復職時,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勞工復職後,應由雇主補發停職期間之工資者,雇主應 於復職當月之再次月底前補提繳退休金。
一、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期間,雇主並未發給工資,應准雇 主停止提繳退休金。 二、涉案人員復職後,停職期間之退休金應補提繳者,雇主仍應補提繳,以保障勞工 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