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
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表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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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重狀態│ 荷 重 組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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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M〔Ψ (垂直動荷重) + (垂直靜荷重) + (水平動荷重│
│ │) 〕+ (熱荷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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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M〔Ψ (垂直動荷重) + (垂直靜荷重) + (水平動荷重│
│ │) 〕+ (作業時之風荷重) + (熱荷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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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地震荷重+熱荷重) 或 (垂│
│ │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衝擊荷重+熱荷重) 或 (垂直靜│
│ │荷重+停止時之風荷重+熱荷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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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表中Ψ及M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
│1.Ψ:衝擊係數,依下式計算之值。 │
│(1) 伸臂起重機 │
│ │
│ Ψ=1+0.3V │
│ │
│ 但1+0.3V <1.10 時Ψ=1.10 │
│ │
│ 1+0.3V>1.30 時Ψ=1.30 │
│ │
│(2) 其他類型起重機 │
│ │
│ Ψ=1+0.6V │
│ │
│ 但1+0.6V <1.10 時Ψ=1.10 │
│ │
│ 1+0.6V>1.60 時Ψ=1.60 │
│ │
│ 式中之 V:上升之額定速率值 (公尺/秒) │
│ │
│2.M:作業係數,依附表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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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