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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0 條
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
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表規定計算:
┌────┬─────────────────────────┐
│荷重狀態│                  荷  重  組  合                  │
├────┼─────────────────────────┤
│   A   │M〔Ψ (垂直動荷重) + (垂直靜荷重) + (水平動荷重│
│        │) 〕+ (熱荷重)                                   │
├────┼─────────────────────────┤
│   B   │M〔Ψ (垂直動荷重) + (垂直靜荷重) + (水平動荷重│
│        │) 〕+ (作業時之風荷重) + (熱荷重)               │
├────┼─────────────────────────┤
│   C   │ (垂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地震荷重+熱荷重) 或 (垂│
│        │直動荷重+垂直靜荷重+衝擊荷重+熱荷重) 或 (垂直靜│
│        │荷重+停止時之風荷重+熱荷重)                     │
├────┴─────────────────────────┤
│備註:表中Ψ及M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
│1.Ψ:衝擊係數,依下式計算之值。                            │
│(1) 伸臂起重機                                              │
│                                                            │
│    Ψ=1+0.3V                                            │
│                                                            │
│    但1+0.3V <1.10 時Ψ=1.10                            │
│                                                            │
│    1+0.3V>1.30  時Ψ=1.30                              │
│                                                            │
│(2) 其他類型起重機                                          │
│                                                            │
│    Ψ=1+0.6V                                            │
│                                                            │
│    但1+0.6V <1.10 時Ψ=1.10                            │
│                                                            │
│    1+0.6V>1.60  時Ψ=1.60                              │
│                                                            │
│    式中之 V:上升之額定速率值 (公尺/秒)                   │
│                                                            │
│2.M:作業係數,依附表三規定。                              │
└──────────────────────────────┘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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