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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20 條
雇主為勞工提繳年金保險費之月提繳工資,應按勞工每月工資,依本條例
第十四條第五項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提繳,並向保險人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申報;新進勞工工
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工資為準申報。
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
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
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
配合本條例第十四條項次修正,爰修正第一項。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一、配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修正,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文字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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