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為勞工提繳年金保險費之月提繳工資,應按勞工每月工資,依本條例 第十四條第五項月提繳分級表之標準提繳,並向保險人申報。 勞工每月工資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工資之平均為準申報;新進勞工工 資尚未確定者,暫以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工資為準申報。 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同時為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者,除每 月工資總額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者外,其月提繳工資金額不 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或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
配合本條例第十四條項次修正,爰修正第一項。
一、配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修正,酌修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文字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