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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閱卷注意事項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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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考試後,應檢人在規定期限內,對試題提出疑義時,主辦試務單位
      應檢具原題影本,送請原命題或審查委員說明之。如有錯誤,則該
      題不予扣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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