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貸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 補貼息,俟貸款人清償積欠本息且恢復正常繳息後,本會同意恢復 補貼,惟積欠期間仍不予補貼,其已撥補之利息應返還。 貸款人逾期繳款連續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息,得視 同正常戶處理,仍予補貼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