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工廠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
一、牆壁應為加強鋼筋混凝土建築,其強度足以承擔其室內高壓氣體發生
意外事故之直接壓力;屋頂為輕質材料,其對壓力之迅速釋放足以減
輕牆壁所受之壓力。或於外側牆壁或屋頂設置放爆面,其大小應與廠
房空間成正比,其標準為廠房每五十立方公尺之空間應有一平方公尺
之放爆面。
二、所有門窗應向外開啟。
三、應分別於廠房兩側設置多處緊急用太平門。
四、廠房應為單棟式一樓建築物,但僅供原料進口、檢視或處理設備用等
之二層以上樓面不在此限。
五、應加強廠房內部之通風,尤應注意屋頂及地面之通風以防止可燃性氣
體或有毒性氣體滯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