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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第 20 條
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標示,應依交通法規有
關運輸之規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對裝有危害物質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容器標示,依運輸法規規定辦理。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十條之修正,將「危害物質」修正為「危害性化學品」,並酌作文字
    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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