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標示,應依交通法規有 關運輸之規定辦理。
對裝有危害物質之船舶、航空器或運送車輛之容器標示,依運輸法規規定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十條之修正,將「危害物質」修正為「危害性化學品」,並酌作文字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