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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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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計畫課程執行方式如下:
  (一)訓練單位應審查參訓學員是否符合補助資格,向符合資格者收取
        百分之五十或全額訓練費用,並與其簽訂契約(依作業手冊規定
        ),且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費用。訓練單位如未能如期開
        班時,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規定將開訓資料函送相關文件至轄區職訓
        中心。
  (三)訓練單位申請辦理之訓練計畫經核定公告後,若須計畫變更,應
        依作業手冊規定提報職訓中心同意辦理。
  (四)訓練班次結訓後,訓練單位應依作業手冊之規定填報結訓資料,
        並於規定期限內函送相關結訓資料至職訓中心,審核通過後職訓
        中心核撥補助經費至實際辦訓單位,再由該單位轉撥予學員。
  (五)訓練學員缺課時數超過全期訓練時數三分之一者,或經訓練單位
        考核,成績未達所定標準者,均不得發給結訓證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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