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繼續教育制度訂定之衝擊及研訂適切之繼續教育課程,爰明定第十條及第 十四條修正條文自發布後二年施行,以緩衝因應。
為配合組織再造,於第二項明定本準則第二條修正施行日期。
一、條次變更。 二、定明修正條文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