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20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繼續教育制度訂定之衝擊及研訂適切之繼續教育課程,爰明定第十條及第
    十四條修正條文自發布後二年施行,以緩衝因應。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為配合組織再造,於第二項明定本準則第二條修正施行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一、條次變更。
二、定明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