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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學程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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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申請補助單位之補助經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結報及撥款作業:
  (一)至多分三期撥付,並行文向分署辦理撥款。
        1.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計畫開始年度十二月五日前,檢齊收款收據
          、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總表(附件九)、支用單據明細表
          (附件十)、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十一)及各計畫參訓學員
          名冊(附件十二),行文向分署辦理第一期補助款結報及核銷
          ,最高補助總補助款百分之五十,專戶孳息應與預撥款項賸餘
          經費一併繳回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項後撥付賸
          餘款。
        2.依第十三點第二項規定辦理跨學年度之訓練計畫,申請補助單
          位得於計畫開始年度之次年九月三十日前,檢齊收款收據、存
          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總表、支用單據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
          表及各計畫參訓學員名冊,行文向分署辦理第二期補助款結報
          及核銷,最高補助總補助款百分之九十,專戶孳息應與預撥款
          項賸餘經費一併繳回辦理結報,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項及
          第一期款項後撥付賸餘款。
        3.計畫結束後,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年度九月三十日前,
          檢齊收款收據、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總表、支用單據明細
          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各計畫參訓學員名冊、就業追蹤同意書
          及成果報告(附件十三),行文向分署辦理最後一期補助款結
          報及核銷,專戶孳息應與預撥款項賸餘經費一併繳回辦理結報
          ,經分署審核並扣除預撥款項後撥付尾款。
  (二)經核定之計畫,應依計畫經費明細表支用補助款,各項目經費除
        行政管理費外,得相互流用,其比例以各項目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
      申請補助單位未依前項期限向分署請款或結報經費,或申請文件不
      全未於接獲分署通知後三個工作天內補正,視同未申請。已撥付之
      款項,並應繳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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