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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大專校院就業學程企業預聘青年計畫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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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學校申請結報最後一期補助款時,修畢各項課程之學員人數應達十
      五人且進入工作崗位訓練應達八人。
      未達前項規定人數者,分別依下列計算式扣款,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計:
  (一)修畢各項課程之學員人數未達十五人:按分署核定補助金額之十
        五分之一乘以不足人數予以扣減。
  (二)進入工作崗位訓練未達八人:按分署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乘
        以不足人數予以扣減。
      第一項規定人數不得以修習學校輔系、其他學分學位學程之相同課
      程或過去年度曾參加相同課程之學員折抵。但一百十一學年以前曾
      參加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者,不在此限。
      學校自籌款實際支付金額未達核定金額者,分署於撥付最後一期款
      時,按比例扣減分署核定補助金額;如不足扣減時,應自分署通知
      日起十四日內繳回差額款項。
      第二項及第四項扣減金額至多扣減至核定補助額度用罄為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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