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學校申請結報最後一期補助款時,修畢各項課程之學員人數應達十
五人且進入工作崗位訓練應達八人。
未達前項規定人數者,分別依下列計算式扣款,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計:
(一)修畢各項課程之學員人數未達十五人:按分署核定補助金額之十
五分之一乘以不足人數予以扣減。
(二)進入工作崗位訓練未達八人:按分署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乘
以不足人數予以扣減。
第一項規定人數不得以修習學校輔系、其他學分學位學程之相同課
程或過去年度曾參加相同課程之學員折抵。但一百十一學年以前曾
參加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專班者,不在此限。
學校自籌款實際支付金額未達核定金額者,分署於撥付最後一期款
時,按比例扣減分署核定補助金額;如不足扣減時,應自分署通知
日起十四日內繳回差額款項。
第二項及第四項扣減金額至多扣減至核定補助額度用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