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主辦機關不予補助: (一)未經主辦機關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之 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主辦機關派員查訪屬實者,該 部分課程之費用不予補助。 (二)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主辦機關派員查 訪(含不定期訪視及電話抽訪)屬實達二次者,該訓練計畫不予 補助。 (三)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除不予補助之外,三年內不再 補助辦理各式職業訓練。已撥付補助費者,應予繳回。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