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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產業人才培訓振興計畫 (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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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主辦機關不予補助:
  (一)未經主辦機關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之
        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主辦機關派員查訪屬實者,該
        部分課程之費用不予補助。
  (二)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主辦機關派員查
        訪(含不定期訪視及電話抽訪)屬實達二次者,該訓練計畫不予
        補助。
  (三)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除不予補助之外,三年內不再
        補助辦理各式職業訓練。已撥付補助費者,應予繳回。涉及刑事
        責任者,移送偵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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