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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20 條
端板應有不致使其發生過剩應力集中之形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7 年 11 月 07 日
一、端板形狀之要件,對各種端板之形狀應具條件,予以規定。如形狀不妥,在承受
    壓力時有發生過剩之應力集中(stress concentration)之虞。
二、應力集中,謂材料受力時,在形狀改變時會造成應力上升之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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