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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計畫 (民國 99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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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申請單位訓練經費之原始支出憑證,其開立日期不得逾核定補助辦
      訓期間,並應以黏貼憑證用紙浮貼,如附表七。
      原始憑證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單據為二
      聯式發票時應附收執聯,三聯式發票應再加附扣抵聯。
      專案申請單位應浮貼原始支出憑證正本,併同前點各款結訓資料送
      職訓中心辦理核銷作業;一般申請單位應浮貼原始支出憑證影本,
      並需加蓋經手人正本章及與正本無誤章,且應妥善保留存放於申請
      單位至少十年,本局及職訓中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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