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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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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申請單位依前點規定向職訓中心請領相關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請領訓練補助費:
        1.請款之領據。
        2.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六。
        3.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七。
        4.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八。
        5.申請單位應以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九)浮貼訓練經費之原始
          支出憑證正本。每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
          ,單據為二聯式發票時應附收執聯,三聯式發票應再加附扣抵
          聯。
        6.訓練教材,包括講義、課本之封面、目錄及教材內容連續三頁
          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7.申請單位申請本計畫當月勞工保險局繳款單、明細表影本及結
          訓日當月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明細表影本。依第十
          點第三項採聯合訓練方式辦理者,應同時檢附合辦單位之前段
          文件。
        8.符合第四點第四項規定於訓練期間依法退休或定期契約屆滿之
          員工證明文件。
  (二)請領訓練津貼:
        1.實際參訓人員名冊,如附表十。
        2.訓練紀錄表,如附表十一。
        3.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如附表十二。
        4.參訓人員有第十六點第四項情形之實際薪資數額證明文件及勞
          資雙方切結書。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之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應依序編號,並依鐘點
      費、交通費及教材文具費(覈實支用)、工作人員費等支出項目分
      別開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黏貼憑證用紙浮貼之原始支出憑證,其開立日
      期不得逾核定補助辦訓期間。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訓練紀錄表,應依每訓練課程分別填寫,另
      附訓練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三張(每訓練課程應留存至少三張
      ,以備事後查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