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分署得為訓練生轉換訓練單位,原訓練
單位須協助辦理:
(一)因財務困難、遷廠、關廠、歇業、倒閉等無法提供訓練生工作崗
位訓練者。
(二)未依據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分署派員查
證屬實,輔導後仍未改善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分署訪視、評鑑、成效評估及其它違反法令規定
或本計畫規定,影響訓練生權益,經分署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
者。
(四)經分署評估有轉換職場需求或無法適應訓練者。
合作學校經分署同意並報本署備查後,得新增合作事業單位。
轉場作業完成前,事業單位仍應按「事業單位與訓練生工作崗位訓
練契約」安排工作崗位訓練並給付訓練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