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職訓中心得視情節停止當年度已核定
全部班次之補助,或取消尚未辦理之班次,並得於三年內不再補助
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以同一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定補
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三)未依據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職訓中
心實地訪視或本局派員查訪查證屬實者。
(四)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五)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
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申請單位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並已接受補助者,本局應以書面通
知限期繳回。
第一項三年之計算,以本局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書面通知限期繳
回發函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之較早發生日為期間之始日。
申請單位有第一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