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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規範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20
二十、石綿等礦物性纖維分析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實驗室應依本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分析參考方法,建立
        石綿計數之品質管理程序,以期達到品保及品管之要求。
  (二)分析員應接受相關訓練,以確保不致產生計數上之偏差;同一分
        析員每一工作日所計數之石綿樣本數不宜超過十個。
  (三)使用顯微鏡前,應先依廠商之說明書進行校正。應以 HSE/N-PL 
        測試玻片測試顯微鏡之偵測極限,解析度太高或太低,皆不符合
        纖維計數。
  (四)實驗室應有一組參考玻片並每日使用,以確保石綿計數品質。玻
        片之來源應包含不同現場來源或能力比試樣本,實驗前應由分析
        員預先計數參考玻片,以管制其品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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