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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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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訓練單位應依分署核定之個人訓練單價計算學員補助費用,於該班
      次結訓後一個月內,函送下列文件至分署,辦理學員補助費用請領
      作業:
  (一)結訓學員名冊。
  (二)結業證(明)書影本。
  (三)受補助學員印領清冊正本。
  (四)訓練計畫書影本。
  (五)學員簽到(退)及教學日誌。
  (六)訓練單位開立之學員繳費收據、訓練單位領據正本及各項支用單
        據。
      訓練單位請領(結報)受補助經費時,所檢附之上列支用單據應詳
      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分署審核訓練單位所送資料,經審核通過者,撥付補助款至訓練單
      位,訓練單位於收到補助款次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轉發受補助學
      員,並於轉發完畢後函知分署核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