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訓練單位應依分署核定之個人訓練單價計算學員補助費用,於該班
次結訓後一個月內,函送下列文件至分署,辦理學員補助費用請領
作業:
(一)結訓學員名冊。
(二)結業證(明)書影本。
(三)受補助學員印領清冊正本。
(四)訓練計畫書影本。
(五)學員簽到(退)及教學日誌。
(六)訓練單位開立之學員繳費收據、訓練單位領據正本及各項支用單
據。
訓練單位請領(結報)受補助經費時,所檢附之上列支用單據應詳
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分署審核訓練單位所送資料,經審核通過者,撥付補助款至訓練單
位,訓練單位於收到補助款次日起十個工作天內完成轉發受補助學
員,並於轉發完畢後函知分署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