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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20
二十、本計畫事業單位經職訓中心撤銷、廢止原核定補助時,應繳回已領
      取補助。
      事業單位有前項情形,經職訓中心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
      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