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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20 條
裁決委員會會議以主任裁決委員為主席,主任裁決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召開裁決委員會時,會議主席應由主任裁決委員擔任,如主任裁決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則應指定一名委員代理,以利裁決委員會之進行。
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
條次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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