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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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第 20 條
申請勞動事件必要費用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
二、不符合第十五條規定。
三、勞工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勞動事件必要費用。但對社會及公
    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第九條規定,以及配合增訂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另申請人勝訴所可能
    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裁判費時,恐將使資源有遭到濫用之嫌。惟如對社會及公
    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始得排除外,仍應予合理之限制,爰為本條規定。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辦法相關條次變動,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一、條次變更,並配合酌修文字。
二、同第二條說明,並參照勞動事件法規定,酌作第一項、第三項文字修正。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同第二條說明,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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