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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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第九條規定,以及配合增訂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另申請人勝訴所可能
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裁判費時,恐將使資源有遭到濫用之嫌。惟如對社會及公
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始得排除外,仍應予合理之限制,爰為本條規定。
-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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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辦法相關條次變動,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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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並配合酌修文字。
二、同第二條說明,並參照勞動事件法規定,酌作第一項、第三項文字修正。
- 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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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第二條說明,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