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本辦法或仲裁合意者,爭議當事人得聲明異議。但當 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前項異議由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決定之。
一、為使仲裁程序能順利進行,確保解決勞資爭議之時效,乃參照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規定於仲裁程序進行中,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本辦法或 仲裁合意而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二、異議由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