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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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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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行政機關向本部申請意外險保費補助,除應併同當年度第三次調解
      案件補助費掣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第十五點所定意外險保費審查結果彙整表。
  (二)審查會會議紀錄,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審查委員出席簽名冊。
        2.審查核予補助案件數及不予補助案件數。
        3.意外險保費案件補助費之計算公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