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十、行政機關向本部申請意外險保費補助,除應併同當年度第三次調解 案件補助費掣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第十五點所定意外險保費審查結果彙整表。 (二)審查會會議紀錄,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審查委員出席簽名冊。 2.審查核予補助案件數及不予補助案件數。 3.意外險保費案件補助費之計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