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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20 條
申請為專業認證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表。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符合前條所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規定申請為專業認證機構應檢附之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