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 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四、其他相關文件。 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一、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新受託人自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爰明定新 受託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應提出之文件。 二、新受託人為主管機關選任者,自無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必要,爰為除外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