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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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第 20 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新受託人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
者外,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受託人許可: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新受託人履歷書及願任同意書。
四、其他相關文件。
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一、依本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故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新受託人自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爰明定新
    受託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應提出之文件。
二、新受託人為主管機關選任者,自無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必要,爰為除外之規
    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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