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地方政府經查證有下列情形者,分署得酌予減撥當年度補助款,或 酌減或不予補助該地方政府次一年度之計畫經費: (一)不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二)未配合本部及所屬機關推動各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業務或執行 不力。 (三)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 (四)發現有短列補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