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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20
二十、青年向教育部所提二年或三年計畫期滿後,得依本方案規定申領青
      年儲蓄帳戶款項。但有下列不可歸責於青年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且無法續行參與本計畫。
  (二)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計畫優質職缺之就業媒
        合服務,自最近一次離職日起二個月內未能再就業。
  (三)其他得依本方案規定申領之情事。
      前項青年向教育部所提計畫期間之認定,自青年第一次媒合就業且
      依法參加就業保險之日起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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