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青年向教育部所提二年或三年計畫期滿後,得依本方案規定申領青 年儲蓄帳戶款項。但有下列不可歸責於青年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因傷病診療持有證明,且無法續行參與本計畫。 (二)非自願離職,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計畫優質職缺之就業媒 合服務,自最近一次離職日起二個月內未能再就業。 (三)其他得依本方案規定申領之情事。 前項青年向教育部所提計畫期間之認定,自青年第一次媒合就業且 依法參加就業保險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