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雇主為使所僱用之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傳承技術及經驗,促進世代合作,得 採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勞動條件,以穩定其就業。 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獎勵。
一、為使雇主重視中高齡者與高齡者之技術及經驗傳承,並考量是類人員之能力及生 理狀況,爰於第一項定明雇主得採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並於第三項定明主管機 關得予補助或獎勵。 二、另為穩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之就業,爰於第二項定明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 不得損及受僱者原有之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