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等情事或經認定已無營 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保險人得逕予註銷該投保單位。 投保單位經依前項規定註銷者,其原僱用勞工未由投保單位依規定辦理退 保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其保險效力之停止、應繳保險費及應加徵滯納 金之計算,以事實確定日為準,未能確定者,以保險人查定之日為準。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第一項定明保險人得逕予註銷投保單位之 情形,並於第二項定明逕予註銷之基準日及效果。另事實確定日,例如公司解散登記 清冊所載核准解散日期,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