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 十二個月為限。
參考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略以,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勞工,合併 領取本僱用獎助及政府機關其他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爰定明同一職業災害事故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合計以十二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