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人員資格及服務情形,實施查 核。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對於前項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查核結果,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應改善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 應令其限期改善。
一、為確認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人員資格及服務情形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維持其職能 復健服務品質,爰於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實施查 核。 二、第二項定明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查核。 三、第三項定明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經查核後有應改善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 其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