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 一月底前,依本部規定格式,提報次年度申請補助之實施計畫、概 算及前一年度核定補助之業務執行報告,由職安署初審後,併入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預算,提送本部勞工保險監理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