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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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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再就業獎勵,依下列基準核發:
  (一)按月計酬全時工作者,每次三萬元。
  (二)部分工時工作者,每次一萬五千元。
      婦女領取再就業獎勵金額,每人每一年度最高發給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