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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第 20 條
雇主不得對依本法提起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降調、 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但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事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