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為執行受委任辦理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 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設勞工退休金業務處。 勞工退休金業務處置處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一等專員三人、科長七人 、二等專員六人、三等專員十五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 額內派充之。
一、本條新增。 二、勞工退休金業務規模龐大,且體制、性質均迥異於本局現行業務,必需另設分支 機構專責辦理,以利業務推動。 三、受委任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增置處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一等專員三人、科 長七人、二等專員六人、三等專員十五人,以協助處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