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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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20-1 條
本局為執行受委任辦理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
分及其強制執行等業務,設勞工退休金業務處。
勞工退休金業務處置處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一等專員三人、科長七人
、二等專員六人、三等專員十五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
額內派充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勞工退休金業務規模龐大,且體制、性質均迥異於本局現行業務,必需另設分支
    機構專責辦理,以利業務推動。
三、受委任辦理勞工退休金業務,增置處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一等專員三人、科
    長七人、二等專員六人、三等專員十五人,以協助處理業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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