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 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配合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縮短法定正常工作時間之規定,爰修正本條。
配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為一週四十小時及第三十六條新增休 息日規定,爰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