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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20-2 條
本局為執行受委託辦理國民年金之承保受理、給付審理、財務及帳務、基
金管理運用等相關業務,設國民年金業務處。
國民年金業務處置處經理一人、副經理二人、一等專員三人、科長六人、
二等專員五人、三等專員十二人;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
內派充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國民年金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適用對象涵括家庭主婦、失業者及農民等,需
    戶政、入出國主管機關、各相關社會保險保險人等提供投保資料,始能篩選比對
    納保對象(非採申報制),而給付作業係採年金制,相關法令及實務作業與勞工
    保險局現行承辦之業務差異極大。
三、未來國民年金保費計收作業係採個人計費方式(未設投保單位),其保險費開單
    量預估達四百九十二萬人,保費收繳、欠費處理及年金發放等,均亟需龐大的人
    力處理,為收事權集中、縮短作業時程之效,並應成立專責處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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