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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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國民年金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其適用對象涵括家庭主婦、失業者及農民等,需
戶政、入出國主管機關、各相關社會保險保險人等提供投保資料,始能篩選比對
納保對象(非採申報制),而給付作業係採年金制,相關法令及實務作業與勞工
保險局現行承辦之業務差異極大。
三、未來國民年金保費計收作業係採個人計費方式(未設投保單位),其保險費開單
量預估達四百九十二萬人,保費收繳、欠費處理及年金發放等,均亟需龐大的人
力處理,為收事權集中、縮短作業時程之效,並應成立專責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