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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03 條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或氧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
熱作業時,應規定其產生之乙炔壓力不得超過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一點三公
斤以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使用氧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於其安全壓力下使用,以
避免災害發生,爰於本條增列該裝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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