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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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04 條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之乙炔發生器,應有專用之發生器室,並以置於屋
外為原則,該室之開口部分應與其他建築物保持一.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如置於屋內,該室之上方不得有樓層構造,並應遠離明火或有火花發生之
虞之場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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