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之乙炔發生器,應有專用之發生器室,並以置於屋 外為原則,該室之開口部分應與其他建築物保持一.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如置於屋內,該室之上方不得有樓層構造,並應遠離明火或有火花發生之 虞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