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於不使用時應置於耐火之安全收藏室。但 將氣鐘分離,並將發生器洗淨後分別保管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