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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08 條
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應設置防止逆流或回火之安全裝置,其構造應依下列
規定:
一、主要部分應以厚度二公厘以上之鋼板製造,其構造應能耐內部爆炸。
二、應為水封式,當氣體逆流或回火時,應能確實防止危險。
三、有效水柱應為二十五公厘以上,並具有便於檢查水位之構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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