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應設置防止逆流或回火之安全裝置,其構造應依下列 規定: 一、主要部分應以厚度二公厘以上之鋼板製造,其構造應能耐內部爆炸。 二、應為水封式,當氣體逆流或回火時,應能確實防止危險。 三、有效水柱應為二十五公厘以上,並具有便於檢查水位之構造。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