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及氧乙炔熔接裝置,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 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每一吹管分別設置安全器。但主管及最近吹管之 分岐管分別設有安全器者,不在此限。
氧乙炔熔接裝置亦應於每一吹管分別設置安全器,以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 回火造成之危險,爰於本條增列該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