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副統 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有關勞工調查、 統計及研究、分析等事項。 前項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明定統計處之編制及其掌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