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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21 條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室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分配、擬辦文稿之審核。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及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之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草擬及解釋。
六、各科工作及權責之協調及解決。
七、本組、室所屬人員考核獎勵之擬議。
八、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
九、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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