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一、會議屆、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決議。 前項會議紀錄,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
參照會議規範明確第七款建議事項為臨時動議及決議,另增訂會議記錄應發給出席、 列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