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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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第 21 條
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一、會議屆、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決議。
前項會議紀錄,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參照會議規範明確第七款建議事項為臨時動議及決議,另增訂會議記錄應發給出席、
列席人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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