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一、明定以協商方式決定工資之高低,較具彈性。 二、我國曾於民國十九年二月二十日批准國際勞工組織「創設釐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 」,並於二十五年公布「最低工資法」(未施行)本法予以原則性規定,可資因 應。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並參酌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規定,酌修第二項基本工資 訂定程序,並增列第三項授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