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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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第 21 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
以辦法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一、明定以協商方式決定工資之高低,較具彈性。
二、我國曾於民國十九年二月二十日批准國際勞工組織「創設釐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
    」,並於二十五年公布「最低工資法」(未施行)本法予以原則性規定,可資因
    應。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並參酌現行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之規定,酌修第二項基本工資
訂定程序,並增列第三項授權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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