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取得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債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債權之全 部或一部,得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呆帳損失列 支: 一、債務人因逃匿或行蹤不明,無從追償者。 二、取得債務人確已無力清償墊款之證明文件或法院債權憑證者。 三、與債務人達成和解而未獲清償之墊款,並取得和解證明者。 四、可償還之金額不敷追償費用者。 五、依有關法令規定雇主可免除其清償債務責任。
一、因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後,勞工得申請墊償之項目擴增為工資、退休 金及資遣費,爰酌予修正相關文字。 二、配合公文直式橫書而為文字修正,將現行條文「左列」文字,修正為「下列」。 三、餘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