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會對於審議事件,認為有複檢被保險人傷病或失能程度之必要時,得 指定醫院之專科醫師予以複檢。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複檢。 前項複檢所需費用,由勞保局負擔。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現行勞工保險條例業將「殘廢」文字修正為「失能」,另「專科醫院或醫 師」文字修正為「醫院之專科醫師」,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